一、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者,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收購持分、共有、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先生
一、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者,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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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許可者,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房屋坐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範圍內,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經核准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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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1)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2)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3)符合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用途之文件。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相關書表及應附文件請參閱內政部公告之「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2.應經許可者,私法人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文件後,才能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內政部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如下,故取得後應儘快申辦產權登記:
(1)成屋:許可日之次日起算1年。
(2)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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