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登記係由該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故地主在臺北而土地在其他縣市,欲辦理土地過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您也可以利用全國跨縣市代收服務,在任何一個地政事務所申請郵寄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持分土地、共有土地、繼承土地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按土地登記係由該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故地主在臺北而土地在其他縣市,欲辦理土地過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您也可以利用全國跨縣市代收服務,在任何一個地政事務所申請郵寄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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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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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並填具登記申請書至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如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即可(加蓋切結章),另應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二、抵押權人非金融機構者,應由抵押權人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到場核對身分,或檢附印鑑證明(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應加蓋印鑑章)。民法第881條之4第1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至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欲變更其約定之確定期日,應於期日屆至前約定變更之;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之確定期日屆至,僅生原債權確定之效果,依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仍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即不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期日已過而喪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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