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填妥登記清冊並向稅捐處查欠稅費後,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應備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信託契約書、原遺囑、信託關係消滅證明文件、塗銷同意書、終止信託證明文件)。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5)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另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6)印鑑證明(當事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7)查無欠繳稅費證明文件。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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