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9月 28, 2019

【持分土地買賣】~ Q31‧ 如何確認房屋之頂樓是否有合法產權登記?

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如非屬共用性質,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單獨編列建號,予以測量。」、「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4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第79條所明定,故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另已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畢之建物,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登記謄本,以確認產權之有無。若對於建物之登記有疑義時,逕向建物所在之該管地政事務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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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9月 21, 2019

【持分土地買賣】~ Q30‧ 縣轄市之市有抵稅地,於辦理登記時,其所有權人應如何登記?

按本部55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199949號函示及現行土地法第52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其所有權人欄應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即指公有土地應以具備法人地位之「國」、「市」、「縣」、「鄉」、「鎮」為所有權人,故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欄內應分別載明例如「中華民國」、「臺北市」、「桃園縣」、「蘆竹鄉」、「大溪鎮」、「八德市」等名義。過去已登記而與此項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其土地管理機關辦理更正登記。本案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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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9月 14, 2019

【持分土地買賣】~ Q29‧ 申請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時,是否須先經國有財產署同意?

按「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該土地權利無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應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無其他法律上之受利益人,並簽名。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分為民法第764條第1項、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所明定。另依同規則第27條規定,消滅登記由登記名義人單方申請,故除須依上開規定辦理外,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尚無須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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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9月 07, 2019

【持分土地買賣】~ Q28‧ 地籍清理條例中38年以前之抵押設定,經公告後無人異議而塗銷若所有權人處分後,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之繼承人才主張權利,此時所有權人是否需賠償損失?另賠償之金額該如何認定?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經登記機關公告塗銷後,其因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類此抵押權辦竣塗銷登記,該土地所有權人復又處分該土地後,抵押權人或抵押人之繼承人始主張其權利,自應由當初申請塗銷抵押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其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權,悉依民法規定為之;另賠償之金額宜由兩造當事人自行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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