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8月 19, 2022

12.租賃住宅服務業如何計算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數額?

 一、受理繳存單位:

 

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簡稱全國聯合會)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保管,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辦理。

 

目前全國聯合會尚未成立,內政部已指定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收支管理。

 

二、計算基礎與方式:

 

營業保證金應繳存數額依營業處所數及經營規模計算,每一營業處所繳存15萬元,經營規模按服務契約書件數為計算基礎,每一營業處所經營契約書件數達250件者,應增繳10萬元,超過件數每逾100件再增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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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05, 2022

11.現行不動產經紀業是否需另成立公司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

現行已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如欲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僅需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日(即107年6月27日)起,以原公司組織申請許可並新增「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繳存營業保證金、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公會及領得登記證後即可執行租賃住宅代管業務、包租業務,無須另成立公司經營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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