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繳存單位:
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簡稱全國聯合會)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保管,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辦理。
目前全國聯合會尚未成立,內政部已指定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收支管理。
二、計算基礎與方式:
營業保證金應繳存數額依營業處所數及經營規模計算,每一營業處所繳存15萬元,經營規模按服務契約書件數為計算基礎,每一營業處所經營契約書件數達250件者,應增繳10萬元,超過件數每逾100件再增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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