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8月 18, 2023

43.寺廟在未取得寺廟登記前,得否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承受耕地?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係為因應實務上法人或寺廟有先行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必要,所以規定法人或寺廟於完成法人設立或寺廟登記前,得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所有權登記;登記機關為登記時,並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故雖以自然人(即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辦理產權登記,實質仍屬由法人或寺廟取得產權。

 

又如由法人或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先行取得耕地所有權,日後該法人或寺廟若完成登記,而該耕地尚未依相關規定變更用地編定或無法變更編定時,將衍生無法逕依同規則第150條規定更名為法人或寺廟所有之困擾,所以為使耕地能作適性且適法之利用,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公推之代表人仍不得依同規則第104條規定申辦取得耕地所有權,以免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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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04, 2023

42.自辦市地重劃區會員資格、會員大會權責及決議人數面積比例之計算?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又上開辦法第1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一、修改重劃會章程。

 

二、選任、解任理事及監事。

 

三、監督理事及監事職務之執行。

 

四、審議擬辦重劃範圍。

 

五、審議重劃計畫書草案。

 

六、審議禁止或限制事項。

 

七、審議拆遷補償數額。

 

八、審議預算及決算。

 

九、審議重劃前後地價。

十、認可重劃分配結果。

 

十一、追認理事會對重劃分配結果異議之協調處理結果。

 

十二、審議抵費地之處分。

 

十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審議其他事項。

 

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於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不列入計算:一、重劃前政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且依規定原位置原面積分配或依法應抵充之土地。二、自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前一年起至重劃完成前取得所有權之重劃範圍土地,除繼承取得者外,其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都市計畫未規定者,應達該直轄市或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三、受託人接受委託人數逾重劃範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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