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舍。
- 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
- 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H-1及H-2類組之衛生福利機構場所。(衛生福利機構場所包含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場所)
- 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
- 其他經內政部公告者。
收購持分土地、共有土地、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1.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所稱之「住宅」,係指建物用途有「住」或「住宅」字樣,認定方式如下:
(1)成屋: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用途。
(2)新建成屋:依「使用執照」記載用途。
(3)預售屋:依「建造執照」記載用途。
2.成屋有以下情形者,不適用住宅許可規定:
(1)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
(2)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
(3)為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且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私法人提供
當年度該建物房屋稅屬非住家用文件。
(4)為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私法人提供房屋用途非作住或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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