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繼承登記時,原權利書狀遺失無法提出時,得由申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敘明無法檢附之原因,檢附切結書辦理。登記機關在登記完畢後,會將原權利書狀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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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