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1月 17, 2025

【建物測量】~ 如何申請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辦時如何收費?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前,得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竣工圖說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惟依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測繪作業方式差異,收費說明如下:

一、由登記機關辦理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轉繪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條)

  1.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200元。
  2.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800元。
  3. 未能依規定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另加收建物位置圖測量費,每棟建物新臺幣4,000元。

二、委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轉繪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2條)

  1.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每建號新臺幣200元。
  2. 未能依規定檢附共通格式電子檔者,另加收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每建號新臺幣600元。
  3. 未能依規定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另加收建物位置圖測量費,每棟建物新臺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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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1月 03, 2025

【建物測量】~ 如何申請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辦時如何收費?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規定之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規費計收如下:

  1.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單位,每棟新臺幣4,000元。
  2.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新臺幣1,000元。

3、本市實施建築管理日期如下:

  1. 舊市區:民國45年5月4日。
  2. 文山區:民國58年4月28日。
  3. 南港、內湖區:民國58年8月22日。
  4. 士林、北投區:民國59年7月4日。

*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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