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5月 29, 2019

Q4‧ 地政事務所得否以「申請案件之登記原因非屬內政部頒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且電子處理收件無此代碼,無法收件」,而拒絕人民申請土地登記?

按本部訂頒「登記原因標準用語」,目的在於統一原多而雜之登記原因,及避免過多登記原因造成登記以電子處理之作業困擾。至於民眾申辦登記案件,其登記申請書所填載之登記原因非屬該標準用語者,如屬特例,且非經常辦理之案件,登記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本部84年4月7日台內地字第8405408號函釋規定,自行選用性質相類之現有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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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5月 22, 2019

Q5‧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申請人非起造人,如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可提出哪些其他證明文件?

按「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第2款(現行同條項第4款)所明定。如申請人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時,本部曾以87年7月21日台(87)內地字第8707380號函釋,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或出具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原由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案請就個案情形,參依上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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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5月 15, 2019

Q6‧ 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限意義為何?其存續期間屆滿後,土地所有權人能單獨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嗎?

查抵押權本無存續期間可言,其係擔保債權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擔保債權而存在,在債權未消滅前,抵押權應繼續存在,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始歸於消滅。是以,一般抵押權設定案件,當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限,其約定並無法律上之意義(本部91年2月8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2460之1號函釋參照)。基此,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屆滿,仍應提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出具之塗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或訴請法院判決塗銷後,始得據以申辦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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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5月 08, 2019

Q7‧ 債務人向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時,該公司(債權人)須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於登記申請書之備註欄切結「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依內政部(地政司)85年2月26日台(85)內地字第8573698號函示,因債務清償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時,其義務人(即債權人)為法人者,無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後段「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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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5月 01, 2019

Q8‧ 請問申辦何種登記案件需辦理公告作業及其公告期間為何?

申辦登記時有下列案件類別時,應予公告:
(一)申請土地總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
(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84條)。(三)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土地法第57條、第58條)。
(四)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
(五)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點)。(六)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地役權、農育權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
(七)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之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
(八)土地權利人申請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不能提出原權利書狀時,應由權利人自行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原權利人及權利書狀滅失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依土地法第79條規定公告30日,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除非有必要,無需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內政部67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792259號函)。
(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
1.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
2.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者。
3.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
4.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
5.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
6.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7.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8.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9.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10.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1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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