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5月 15, 2019

Q6‧ 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限意義為何?其存續期間屆滿後,土地所有權人能單獨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嗎?

查抵押權本無存續期間可言,其係擔保債權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擔保債權而存在,在債權未消滅前,抵押權應繼續存在,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始歸於消滅。是以,一般抵押權設定案件,當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限,其約定並無法律上之意義(本部91年2月8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2460之1號函釋參照)。基此,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屆滿,仍應提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出具之塗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或訴請法院判決塗銷後,始得據以申辦塗銷登記。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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