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8月 30, 2019

【持分土地買賣】~ Q27‧ 抵押權人為被合併之法人,得否免先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由現存續之法人開立清償證明書併附行政機關核准法人合併之公文影本,逕行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按公司法第75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及民法第860條規定之抵押權乃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必從屬於原債權而存在。故原債權因清償而消滅,從屬之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是原以被合併法人名義登記之抵押權,其擔保之債權於合併前清償,其抵押權於清償時已消滅,得由權利人憑存續法人出具之債務清償證明書逕行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免先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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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23, 2019

【持分土地買賣】~ Q26‧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後,得否再辦理延長存續期間?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於該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始歸於消滅,本身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間,故民法96年3月28日修正後,即於民法第881條之4第1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至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欲變更其約定之確定期日,應於期日屆至前約定變更之;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之確定期日屆至,僅生原債權確定之效果,依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仍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即不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期日已過而喪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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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16, 2019

【持分土地買賣】~ Q25‧ 繼承人為印尼籍之配偶,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為土地法第18條所明定,經查印尼國與我國並無平等互惠關係,故該印尼籍配偶尚不得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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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09, 2019

【持分土地買賣】~ Q24‧ 信託法訂頒前〈85年1月26日〉所成立之信託關係疑義 ?

經查信託法係於中華民國85年1月26日總統 (85) 華總字第 8500017250 號令制定公布,在尚未制定信託法以前,民間雖有信託行為,惟因無規範信託基本法律關係之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判決、判例及少數的法令所構成,當事人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如信託關係消滅,訴請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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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宅 3買、3不買,置產 6字 箴言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時間:2019-07-21

【MyGoNews蕭又安/專題報導】
■台北捷運通車並營運路線,2019上半年共計117個車站
■越來越多的房子被稱「捷運宅」,買這類產品也是門學問
■距捷運站800公尺,步行10分鐘以內「雙捷運」為優選
 
房地產以捷運站住宅最受青睞,因為具有交通便利、房價保值、增值性佳等優勢,鄰近捷運已經成了買屋的基本條件,也成為房價不敗保證。想買完美的捷運住宅,必須清楚掌握「3買、3不買」的挑選重點!
 
捷運宅!跌的少、賣得快、很好租


捷運宅具備「跌的少、賣得快、很好租」的特性,因為市場需求強,屋主售屋可以很快找到買方,這是房地產夢寐以求的「流通性強」,無論景氣,價格修正幅度遠比其他產品小。若不想出售,捷運宅也是大台北地區通勤族偏好的租賃產品,且租金行情也容易超越周邊一般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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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02, 2019

【持分土地買賣】~ Q23‧ 有關現行登記案件登記規費計收標準,遇所應繳交金額有小數時,目前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有無違法溢收情事?是否須作修正?

查「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係為因應目前通用貨幣尚無法繳交非整數之金額(例:15.7元),即登記費之繳納金額應為整數,但其他相關土地法規並無明定登記費額有小數時,是否以四捨五入計算之。惟查四捨五入規則是一般習慣採用的數字修約規則亦是取概數的一種方法,它的目的在於使得取出來的概數能夠最接近實際的數值。另查政府機關收取費用時多數亦採四捨五入之方式(例:會計法第16條)。因此,內政部(地政司)現行規費子系統對於登記費額有小數時,其採用四捨五入方式尚無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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