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月 29,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經都市計劃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能否請求分割

             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該共有物「現在」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而言。倘現在尚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將來縱有可能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礙於共有人之分割請求權(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判決)。另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應於一定期間內以徵收等方式取得,逾期即視為撤銷,且於未取得前,所有權人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並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故經都市計劃法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其共有人仍得請求分割(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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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22,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防空避難用之地下室能否分割

         地下室若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記載其主要用途為「防空避難室」者,即屬防空避難使用,應保持其完整性,不宜築牆分割,而妨害防空避難之效用(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七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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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月 20, 2020

世貿三館案底價出爐 266.37億元史上最高

2020-01-20 10:38:10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今日公告台北市世貿三館基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權利金底價266億3703萬餘元,是國產署公告地上權招標案有史以來最高的總底價。國產署官員表示,這是國產署擁有的最後一塊信義計畫區屬娛樂設施區的可招標大面積土地,定3月30日開標。
國產署也希望能標脫出最高單價,官員指出,目前設定地上權的最高單價是由107年標脫空軍官兵活動中心創下的,每坪單價720萬元。而世貿三館底價的每坪單價是548萬元。
國產署表示,該基地面積1萬6054平方公尺(4856坪),地上權存續期間70年,地租年息率4.5%,其中地租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為1%,地租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為3.5%,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得辦理一部讓與。
該地目前公告地價58億多元,以4.5%年息率計算,國產署指出,一年租金2億6100多萬元。國產署將於2月20日於該署北區分署舉辦招標說明會。
國產署官員指出,該基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娛樂設施區,建蔽率50%、容積率560%,可做商辦、可做商場,看得標者如何規畫,依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娛樂設施區除住宅、特種零售業、特種服務業、殮葬服務業等不得使用外,餘比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第四種商業區之使用規定辦理。
瑞普萊坊市場研究暨顧問部總監黃舒衛表示,世貿三館基地面積與南山廣場接近,由於容積率有560%,再加上目前標購高價地上權案的投資人多安排容積移入,預估未來量體將超過5萬坪,未來每年租金收入可望超過30億元。
國產署表示,世貿三館基地三面臨路、地形方正,周邊為臺北市政府、101大樓、世貿一館、百貨商場等,商業活動熱絡、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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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15,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之太平梯、車道、亭仔腳、界標、界牆、停車空間能否請求分割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惟同條項但書又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
       其立法意旨在於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用,避免不必要之紛爭。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各區分所有人利用該建築物所不可或缺的,其性質屬於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因此,區分所有物之太平梯、車道、界牆、停車空、等間應不得請求分割(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五八號解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百三十二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六六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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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08,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經假扣押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假扣押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屬限制登記,故共有人無法以協議分割土地,而只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假扣押之禁止處分,其目的在禁止債務人將假扣押之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以保全將來之執行。分割共有物並非將自己所有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之行為,分割後各共有人之財產並不因而減少價值或難於執行,故共有物縱經法院實施假扣押,亦非不得分割(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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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01,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經查封或假處分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及前引判例意旨,此際共有人祇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
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已,並非絕對無效;裁判分割,既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分割共有物,自不發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債權人即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且債務人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以後,因裁判分割,其權利即集中於分割後之特定物,此為債務人原有權利在型態上之變更,當為查封效力之所及,於假處分亦無影響(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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