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籌備會發起門檻,以往由地主7人以上,即可向地方政府申請成立籌備會。該辦法修正後,應有地主人數超過重劃區總人數3/10,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3/10的同意發起,始得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二、調整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以往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經核准成立籌備會後,即由籌備會辦理申請核定重劃範圍、徵求地主同意及申請核定重劃計畫書等作業。該辦法修正後,籌備會只能辦理申請成立重劃會之過渡業務,其餘申請核定重劃範圍、重劃計畫書及徵求地主同意等作業,改由重劃會辦理。
三、提供地主和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以往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或重劃計畫書時,由地方政府依法審查相關書件後核定。該辦法修正後,地方政府於審核過程中,應給予地主及已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及舉辦公開聽證,並以合議制方式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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