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起前一年至重劃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日前取得所有權之重劃範圍土地,除繼承取得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計入同意與不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比例;都市計畫未規定者,其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者,不計入同意與不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比例。
依上開辦法第1項及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劃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加重劃者,應於同意書簽名或蓋章。
收購持分、共有、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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