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月 15,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之太平梯、車道、亭仔腳、界標、界牆、停車空間能否請求分割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惟同條項但書又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
       其立法意旨在於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用,避免不必要之紛爭。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各區分所有人利用該建築物所不可或缺的,其性質屬於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因此,區分所有物之太平梯、車道、界牆、停車空、等間應不得請求分割(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五八號解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百三十二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六六號判決)。

收購持分共有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星期三, 1月 08,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經假扣押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假扣押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屬限制登記,故共有人無法以協議分割土地,而只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假扣押之禁止處分,其目的在禁止債務人將假扣押之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以保全將來之執行。分割共有物並非將自己所有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之行為,分割後各共有人之財產並不因而減少價值或難於執行,故共有物縱經法院實施假扣押,亦非不得分割(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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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01,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經查封或假處分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及前引判例意旨,此際共有人祇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
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已,並非絕對無效;裁判分割,既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分割共有物,自不發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債權人即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且債務人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以後,因裁判分割,其權利即集中於分割後之特定物,此為債務人原有權利在型態上之變更,當為查封效力之所及,於假處分亦無影響(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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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2月 31, 2019

((公設保留地)) 贈與「唯一免稅要件」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3-26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如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方可適用。贈受雙方為兄弟或婆媳關係則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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