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月 28, 2019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分割糾紛處理方式之探討~(二)

二、仿照地籍清理條例明訂調處如發生損害應向他共有人求償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設置對於民眾固有好處但就政府立場而言則係加重其負擔,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其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是由主管地政業務人員派兼,且部分委員亦由業務主管擔任依地政業務繁忙之程度尚須兼辦調處業務難免影響其作業品質及調處結果現行民意高漲行政機關動輒得咎,如此可避免行政機關責任過重,以利調處業務推動,況且共有土地完成調處共有物分割登記後,共有人得單獨自由處分、使用收益其土地,分割利益歸共有人,因同屬行政機關介入私權爭執性質,故應仿照地籍清理條例第28,29,30條規定塗銷抵押權、地上權、限制登記有受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法例,明定經依調處結果辦理「調處共有物分割」登記後,如共有人認有發生損害應向他共有人求償始符公平正義原則。

收購持分共有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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