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3月 28, 2019

Q13‧ 地政電子謄本加註:「經列印成紙本,不具文書證明效力」等注意文字,常使電子謄本須多列印一頁,其費用增加,降低以網路申請電子謄本之誘因,增加地政事務所之工作人力負擔,故建議電子謄本如有因上開加註文字增加頁數時,應予免費列印。

按地政電子謄本末頁之注意事項,係為提醒申請人申領電子謄本之效力及應注意事項以確保申請人之權益,該項文件有其存在必要。惟因列印該項資料致多繳交一頁之工本費乙節,業經本部94年3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2393號函示,謄本末頁「本謄本列印完畢」等字〈含〉以下該頁不予計費,並自本(94)年7月1日起實施。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星期四, 3月 21, 2019

Q14‧ 對於法院以拍賣共有土地,用價金分配各共有人之方式分割共有物時,若由他人或共有人之一拍定者,他共有人是否仍保有優先購買權?

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拍定人未繳足價金或承受之債權人逾期未補繳價金與其應受分配額之差額,致再定期拍賣時亦同。」分為強制執行法第98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點之(一)所明定,是以,法院執行拍賣時,他共有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係屬執行法院審理之權責,拍定人持憑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辦產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無須再審查優先購買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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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3月 14, 2019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五)~

五、他共有人處分其私有持分,或私有持分經拍賣,函詢本署
是否優先承購時,除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者外,不予主
張優先承購前項優先承購及所需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預算程序辦理。

收購持分共有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星期四, 3月 07, 2019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分割糾紛處理方式之探討~(一)

一、仿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賦予調處結果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內政部939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2910號函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之調處結果,未具既判力,當事人之繼受人不受拘束又內政部954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3409號函示調處時,如發現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自應請全部繼承人檢具繼承登記相關資料會同參加調處,並於調處紀錄敘明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依調處結果辦理。即因調處不具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既判力,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亦非法律授權調處範圍,共有人有死亡者他共有人不得代為申辦繼承登記,於辦竣繼承登記前亦不得辦理「調處共有物分割」登記。另調處結果對第三人並無拘束力,調處委員會一旦作成調處結果之後,常見當事人對於調處結果另行起訴,致使不動產私權糾紛延宕未決,當事人必需歷經調處、裁判兩種時程,反而更加耗費時間。為使調處具既判力並避免有行政權侵害司法權運作之虞,宜仿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調解案件調解成立經由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立法例,即調處結果送由法院核定後,也具有既判力,使不動產私權糾紛不致延宕未決,當事人權利才能迅速有效獲得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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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3月 05, 2019

2019 房屋 (( 稅籍清查 )) 工作開始啟動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3-01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健全房屋稅籍維護租稅公平,例行的清查作業已經於2019年在2月全面啟動,一般常見的頂樓增建、陽台封閉及房屋前、後加蓋等違章建築,都是房屋稅課徵的範圍,在未拆除前應依法設籍課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為配合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將加強查核住家用自住、非自住房屋之使用情形及適用稅率是否無誤,該處也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新建、增建、改建或使用變更等情形,應儘速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稅籍並補繳稅款,以保障自身的權益及避免經查獲後可能遭受裁罰,增加額外負擔。
 
除積極查核逃漏稅外,該處更運用機關間通報之受災房屋、低收入戶、公益出租人及工廠登記等資料主動更正稅籍,且針對已停、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之房屋,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房屋稅減、免徵及使用情形變更改課,積極幫民眾減輕負擔、節省荷包。
 
為落實房屋稅籍清查工作,該處於清查期間將派員實地勘查,清查人員均會配帶識別證以資辨識並說明執行作業內容,亦請納稅義務人給予配合及協助。另外,如發現房屋有新、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予改課或補徵時,稅捐稽徵處會以公文通知,納稅義務人如對核課內容有疑問,可向稅捐機關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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