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災受災民眾負擔,協助儘速完成復原工作,內政部已於105年2月15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1580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依規費法第12條第3款規定,就災民因災需向地政機關申請核(補)權利書狀、地籍謄本、圖冊或閱覽地籍資料,及申辦建物測量、土地複丈、繼承登記案件之各項規費,比照莫拉克颱風時,免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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