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防杜私法人投機炒作不動產、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同時合理調節市場,於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明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內政部已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收購持分土地、共有土地、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張貼留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