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處理與研討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星期四, 2月 27,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土地之共有人能否僅就其中一部分共有土地請求分割
土地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除非共有人間有保留部份共有物之特約外,應消滅共有關係,使成為單獨所有(司法院80.04.26八十院台廳一字第○三四八○號函、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八號判決)。
收購
持分
、
共有
、
繼承
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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