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前,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並聽取民眾反映意見及彙整處理作成書面報告,供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作為評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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