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6月 30, 2023

39.什麼是領海基線?我國的領海基線範圍在那裏?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的主權除了陸地領土外,也及於領海。但是為了避免各個國家任意的主張領海的範圍,影響到其他國家的權益,因此,公約規定,每一個國家可以主張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能超過12浬(1浬≒1.852公里)。

 

每一個國家都會選擇對國家最有利的方式來劃出他們國家的領海基線。最常見的是直線基線及正常基線。通常在海岸線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沿海國會選擇數個適當的點(通常是最外圍的點)作為基點,再利用直線將這些基點連接起來,就成為領海基線,而這種劃定的方法,稱為「直線基線」法。當沿海國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領海基線時,必須利用適當的方式公布領海基點之地理坐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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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什麼是「大陸礁層」?什麼是「大陸棚」?二者有何不同?

「大陸礁層」(註),又稱為大陸棚。在地理學上,是指從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陸坡為止的一段比較平坦的海底區域,是海底地形中最靠近陸地的部分,從陸地上的河流所帶下來的粗顆粒沖積物會堆在這個區域,深度大概以200公尺為界線。

 

而在法律上,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第1條規定,大陸礁層是指「(a)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200公尺,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開發之可能性者;(b)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此定義較有利於海洋科技進步之國家,然而,也因其以天然資源開發的可能性作為大陸礁層的外部界限,反而使得大陸礁層的範圍無法被明確界定。其後,國際法院1969年2月20日對於北海大陸礁層案判決指出,沿海國家對於大陸礁層之權利,係基於該國對於陸地領土之主權,亦即基於大陸礁層構成該國陸地領土在海洋下自然延伸之事實,並表示此為大陸礁層最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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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6月 16, 2023

37.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後,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要如何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案例1:(准予發還)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崁頂鄉都市計畫區OO路公有市場工程,土地所有權人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收回A地號等4筆土地,屏東縣政府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經會勘認為需用土地人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之申請收回要件。屏東縣政府並將會勘結果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內政部核定,經內政部審議符合收回之規定,准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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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6月 02, 2023

36.私有土地被政府徵收,殘餘土地要如何申請一併徵收?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案例1:(准予一併徵收) 苗栗縣政府辦理苗栗市都市計畫8-51號道路工程,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苗栗縣政府申請一併徵收1116地號等5筆土地,經苗栗縣政府受理,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經會勘認為1116地號等5筆土地,其中1116(面積0.000527公頃)、1151(面積0.002023公頃)、1291(面積0.001004公頃)及1528(面積0.000602公頃)地號等4筆土地,確因徵收致殘餘土地面積過小、形勢不整、亦無其他毗鄰土地可合併使用,無法為相當之使用;另1218(面積0.011667公頃)地號土地,雖面積不致過小,但形勢不整,無其他毗鄰土地可合併使用,無法為相當之使用。

 

這5筆土地經苗栗縣政府會勘認為符合一併徵收規定,並造冊報請內政部核定,經內政部審議符合一併徵收之規定,准予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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