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礁層」(註),又稱為大陸棚。在地理學上,是指從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陸坡為止的一段比較平坦的海底區域,是海底地形中最靠近陸地的部分,從陸地上的河流所帶下來的粗顆粒沖積物會堆在這個區域,深度大概以200公尺為界線。
而在法律上,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第1條規定,大陸礁層是指「(a)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200公尺,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開發之可能性者;(b)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此定義較有利於海洋科技進步之國家,然而,也因其以天然資源開發的可能性作為大陸礁層的外部界限,反而使得大陸礁層的範圍無法被明確界定。其後,國際法院1969年2月20日對於北海大陸礁層案判決指出,沿海國家對於大陸礁層之權利,係基於該國對於陸地領土之主權,亦即基於大陸礁層構成該國陸地領土在海洋下自然延伸之事實,並表示此為大陸礁層最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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