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僅因聚族而居之傳統關係,究難認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最高法院五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判例)。
收購持分、共有、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星期四, 2月 13, 2020
星期四, 2月 06,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道路能否分割
共有道路,除請求分割之共有人,願就其分得部分土地為他共有人設定地役權(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外,原則上不得分割(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判例)。亦即基於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認為就共有道路之使用目的而言,不能分割該共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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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29,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經都市計劃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能否請求分割
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該共有物「現在」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而言。倘現在尚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將來縱有可能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礙於共有人之分割請求權(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判決)。另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應於一定期間內以徵收等方式取得,逾期即視為撤銷,且於未取得前,所有權人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並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故經都市計劃法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其共有人仍得請求分割(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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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22,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防空避難用之地下室能否分割
地下室若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記載其主要用途為「防空避難室」者,即屬防空避難使用,應保持其完整性,不宜築牆分割,而妨害防空避難之效用。(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七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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