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3月 18, 2018

私人土地無法適用 ((寺廟教堂用地減免地價稅)) 規定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3-10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自有土地目前供作寺廟使用,是否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稅捐機關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換言之,供寺廟使用之土地,所有權登記為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2018年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2018年9月25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開始適用。如登記私人土地,雖供作寺廟使用並無地價稅減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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