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4月 18,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誰是共有人

一、只有共有人才能請求分割共有土地,至於誰是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各為若干?則應以土地登記簿登記者為準(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四號判決、同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號判決)。
二、共有人雖已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然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受讓人仍不得以共有人之身分請求分割共有土地(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一號判例參照)
三、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受贈人在未就受贈之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未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即非該不動產之共有人,無從參與該不動產之分割(司法院78.6.30七十八台院廳一字第○五二○九號函參照)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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