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4月 25, 2020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分割糾紛處理方式之探討~(三)

三、以法律位階明定調處通知送逹程序確保調處效力
 依內政部90514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06787號函示土地法第34條之16項前段之立法精神係為解決部分共有土地無人繼承、繼承人數眾多或共有人散居各地無音訊或聯絡不易等原因,要全體共有人恊議共有物分割事實有困難,造成共有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等問題,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於當事人一方已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調處委員會應依職權予以裁處作為調處結果,直轄市、縣(市)政府調處後,不服調處者應於接獲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則依原調處結果辦理,因辦理「調處共有物分割」登記完竣即生權利變動,對於當事人之權益影響甚大,但調處開會通知、調處紀錄無法送逹共有人,實務作法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以公示送逹通知,惟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現行實務作法有灰色地帯。調處開會通知、調處紀錄是否合法送達將直接影響調處效力,為避免爭議徒增訟爭,故宜以法律位階明定調處通知送逹程序及法律效果確保調處效力。

收購持分共有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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