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中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新設住宿式長照機構,須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經營外,也開放營利法人參與經營,包括保險業在內的所有企業都可參與。
營利法人出資比率不受限,但須受相關規範,包括營利法人與外國人指派的董事合計,不得逾三分之一,且不得指派董事長。盈餘須提撥10%用於社福、人才培訓等;另提撥20%作為營運資金後,剩餘的盈餘則可分配給社員。官員表示,對壽險業來說,若能以股份公司方式經營最好,但部分社福團體仍有不同意見,至少現階段以社團法人方式經營,在依法提撥後,又可分配盈餘,也是多了一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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