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12月 31, 2022

22.夫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妻及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妻向法院拋棄繼承後,可否代理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按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

按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關於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的規定,係在防止自己或第三人與本人間的利益衝突,不論意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均有適用。但經本人許諾得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的法律行為,僅限於意定代理情形,法定代理不可適用。因此,已拋棄繼承權的母親代理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間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的規定。又按法定應繼分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仍係將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其分割遺產結果是否確實有利於未成年人有欠明瞭,難遽認未成年子女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爰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以維護其未成年子女權益。(內政部83年12月5日台內地字第8314979號函、103年5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879號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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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2月 16, 2022

21.辦理農地重劃地區之申請、提報或建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報或由農業單位建議選定農地重劃辦理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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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2月 02, 2022

20.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辦理程序為何?

 一、社區重劃先期規劃計畫

 

(一)地區勘選。

 

(二)重劃工程先期規劃。

 

(三)土地開發許可審議。

 

二、社區重劃建設計畫

 

(一)重劃計畫書圖報核。

 

(二)工程設計預算書圖報核。

 

(三)工程發包施工。

 

(四)土地權利調查及測量。

 

(五)土地分配。

 

(六)分配結果公告及異議處理。

 

(七)地籍整理與權利變更整理。

 

(八)交接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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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1月 18, 2022

19.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106年修正重點?

一、提高籌備會發起門檻,以往由地主7人以上,即可向地方政府申請成立籌備會。該辦法修正後,應有地主人數超過重劃區總人數3/10,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3/10的同意發起,始得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二、調整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以往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經核准成立籌備會後,即由籌備會辦理申請核定重劃範圍、徵求地主同意及申請核定重劃計畫書等作業。該辦法修正後,籌備會只能辦理申請成立重劃會之過渡業務,其餘申請核定重劃範圍、重劃計畫書及徵求地主同意等作業,改由重劃會辦理。

 

三、提供地主和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以往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或重劃計畫書時,由地方政府依法審查相關書件後核定。該辦法修正後,地方政府於審核過程中,應給予地主及已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及舉辦公開聽證,並以合議制方式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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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1月 04, 2022

18.自辦市地重劃需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其同意人數面積比例如何計算?及應載明事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起前一年至重劃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日前取得所有權之重劃範圍土地,除繼承取得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計入同意與不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比例;都市計畫未規定者,其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者,不計入同意與不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比例。

 

依上開辦法第1項及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劃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加重劃者,應於同意書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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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0月 21, 2022

17.自辦市地重劃之發起、申請及發起人數?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擬辦重劃範圍圖及其於該範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如發起人為法人時,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所有土地標示。

 

四、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聯絡地址。

 

前項發起成立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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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0月 07, 2022

16.土地徵收之意義為何?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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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9月 30, 2022

15.現行已經營或從事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之業者或從業人員,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得否繼續執業?

為避免因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公布施行衝擊現行已經營包租代管業務之業者及已從事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人員,影響其所服務當事人之權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分別給予業者及從業人員得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2年內繼續營業及執行業務,但該2年期間屆滿,仍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者,將以非法業者或僱用未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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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9月 16, 2022

14.個人房東自行經營自有房屋出租管理是否違法?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僅規範受出租人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者,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取得租賃住宅代管業登記證始得經營,尚無擴及出租自有房屋並自行管理者,故房東自行經營自有房屋出租管理,並無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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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9月 02, 2022

13.如何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

 一、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制度,係經參加「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舉辦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取得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且應於取得合格證明1年內向內政部指定單位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執行代管或包租業務。

 

二、又上開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內政部將另指定第三公正單位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訓練及測驗,至於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訓練課程、時數及測驗科目等資訊,已明定於「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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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19, 2022

12.租賃住宅服務業如何計算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數額?

 一、受理繳存單位:

 

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簡稱全國聯合會)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保管,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辦理。

 

目前全國聯合會尚未成立,內政部已指定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收支管理。

 

二、計算基礎與方式:

 

營業保證金應繳存數額依營業處所數及經營規模計算,每一營業處所繳存15萬元,經營規模按服務契約書件數為計算基礎,每一營業處所經營契約書件數達250件者,應增繳10萬元,超過件數每逾100件再增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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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05, 2022

11.現行不動產經紀業是否需另成立公司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

現行已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如欲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僅需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日(即107年6月27日)起,以原公司組織申請許可並新增「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繳存營業保證金、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公會及領得登記證後即可執行租賃住宅代管業務、包租業務,無須另成立公司經營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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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7月 29, 2022

10.「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與「代管業」及「包租業」有何差異?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代管業、包租業之業務性質及法律關係不同,仲介業為居間性質,屬一次性服務;而代管業為居間後之管理性質,屬連續性服務;另包租業為租賃及管理性質,同屬連續性服務,故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與代管業或包租業之業務責任與所需專業人員不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由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不動產居間媒合業務,而代管業及包租業則由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執行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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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7月 15, 2022

09.租賃住宅服務業區分為「代管業」及「包租業」,兩業有何差異?

 一、業務性質不同:

 

代管業係受出租人(房東)之委託,對出租人所有之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代理房東管理」性質;包租業係承租租賃住宅後,轉租給他人居住使用,並對該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二房東自行管理」並非受託管理性質。

 

 

二、業務範圍不同:

 

代管業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含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及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等事項;包租業經營範圍除上開「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外,尚須有租賃住宅「承租及轉租」行為,即包租業應分別與出租人(房東)及次承租人(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故較代管業增加租賃契約責任之履行。

 

 

三、營業收入方式不同:

 

代管業係以收取約定之代管費用為服務報酬,實務上常以租賃住宅月租金之一定比例為計算基礎,並於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約明;包租業係獲取承租後轉租之租金差額,且須負擔承租後未轉租之閒置損失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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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7月 01, 2022

08.如何申請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

 一、申請許可: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預查「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申請登記: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後3個月內應辦妥公司登記,完成公司登記後6個月內應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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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6月 17, 2022

07.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應附文件為何?是否仍應檢附認許證件?

 一、按公司法業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為因應公司法修正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公司法第4條及第370條至第386條),經濟部以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000號公告,原「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修正為「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次按「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認許證件。但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外國公司在臺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證明其代理人資格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及認許證,無須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正本。」分為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38點規定,配合上開公司法及認許文件修正,該等規定所定應檢附之認許證件,應改為檢附「外國公司(變更) 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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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6月 03, 2022

06.香港人可否在中華民國購置不動產?身分如何認定?

 一、查香港地區為內政部函頒「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或地區內,是以「香港居民」得在我國取得符合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規定之土地權利。

 

二、身分認定: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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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5月 20, 2022

05.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申請取得土地應如何申請?應檢附何種文件?

 一、受理機關: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例如觀光旅館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

 

二、檢附文件:

 

(一)外國人取得土地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外國法人,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土地屬耕地者,需檢附)。

 

(七)平等互惠證明文件(已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者,得免附)。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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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5月 06, 2022

0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所訂法定提前終止契約事由,其通知時間得否以雙方合意特約排除或縮短?

 一、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有關法定提前終止契約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租賃期間如有發生承租人惡意違反租約或出租人不可抗力之情事時,以致須提前終止租約時,出租人得免付違約金,以保全其出租人之財產權;另第11條立法目的係考量承租人仍有不得已之事由,如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致難以繼續租賃住宅,為降低承租人發生突發事件所造成租賃風險。綜上,前開規定係規範租賃期間發生法定提前終止之事由時,當事人應提供相關事證且履行提前通知責任後,始有不負賠償責任之法律效果,並依前開規定意旨納入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事項第16點及第17點規定,其係屬法律明文規定故不得以雙方合意排除或縮短通知時間之方式辦理,以衡平租賃雙方權益。

 

二、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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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4月 29, 2022

03.權利人或義務人在國外且因疫情短期無法回國,可以採用網路申請登記方式嗎?

像是住址變更等簡易登記案件,縱使當事人在國外,但持有有效的自然人憑證,即可於「數位櫃臺」網站申辦(全程網路申請);倘為買賣等涉及不動產交易的案件,想要網路申請或辦理線上聲明登錄,以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登入「數位櫃臺」網站,需配合地政士或律師等專業代理人協助確認身分,來降低網路申請登記風險並確保權益,如果專業代理人可確實確認當事人身分及其意思表示,仍得以非全程網路申請及線上聲明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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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4月 15, 2022

02.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如果還有紙本文件要提出如何辦理?

 登記類型多樣化,檢附的書表文件依照案情各有不同,登記申請書雖可於「數位櫃臺」網站線上填寫及產製,但部分證明或其他文件還是紙本形式,故屬於「非全程網路申請」。為了便利民眾申請,申請書表線上送出後,同一案件的紙本附件(如契約書、同意書、權利書狀等),可加附「紙本附件清單」後採用郵寄的方式送交管轄地政事務所,不用再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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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4月 01, 2022

01.任何土地登記項目都可以網路申請嗎?

網路申請登記區分為「全程」及「非全程」2類,除了囑託、逕為登記以外,「非全程網路申請」包含所有民眾申請的146種登記項目,都可以於「數位櫃臺」網站提出申請。但為了降低網路申請土地登記的風險,辦理買賣、抵押權設定、分割繼承等登記,就要委託地政士或律師等專業代理人代理網路申請,確保交易安全及民眾財產權益。另外像是住址變更、更名、門牌整編、住址更正、姓名更正、出生日期更正及統一編號更正登記等7類簡易案件,則可由權利人自行網路申請登記(屬「全程網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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